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1131號
SLEV,109,士簡,1131,20210408,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1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伍紹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育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