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0年度,207號
CYEV,110,嘉簡調,207,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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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林坤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建興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應繳聲請費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項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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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