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257號
原 告 王秉程
訴訟代理人 許立騰律師
被 告 張啟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及民國110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