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俊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俊銘
蕭美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66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