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10年度,187號
OLEV,110,員補,187,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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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許添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程凱洪揚閔
繼承人、李月女即洪揚閔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36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00 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2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
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
事實,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計算依據,暨檢
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另若
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
出主張或陳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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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