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10年度,39號
NTEV,110,埔簡,39,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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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埔簡字第3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王雯雅 
被   告 范忠和 

      范東漢 

      楊范秀鳳
      劉范秀蘭

訴訟代理人 王范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 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 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范國楨之遺產範圍 內,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117,767元,嗣原告 於民國110年3月30日具狀減縮請求金額為31,695元,並於本 院110年4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利息。原告所為請求既已 因訴之變更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範圍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並報結原簡易 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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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