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調字,110年度,47號
PKEV,110,港簡調,47,2021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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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拓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蘇鑫源即蘇欽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550元,未據 其繳納,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 定已於民國110 年3 月25 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至今仍未繳 費,有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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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