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6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補正雲林縣○○鄉○○段○○○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含顯示權利人、義務人之他項權利部,相關資料均勿隱)、異動索引,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補正當事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起訴雖以「蕭敏紅」及「林**」為被告,然未載明被 告「林**」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 號及住居所,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 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依 期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