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司調字,110年度,187號
PDEV,110,斗司調,187,202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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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司調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世俊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艾兒應就坐落彰化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等不動產,於民國(下同)98年6月26日 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以變更登記為相對 人陳世俊陳艾兒公同共有云云。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借 據等債權證明文件,以釋明其係債權人而得聲請本件之依據 。且聲請人所持理由依據顯然係民法第244條關於債權保全 性質之撤銷權行使,因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 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 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形成之法律關係,並無從調解 。再依民法第245條規定,關於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自債權 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 0年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期間經過時權利 即告消滅。而聲請人自陳相對人間就上開不動產所為分割登 記之日期為98年6月26日,然聲請人係於110年4月14日始向 本院聲請調解,有蓋本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該撤銷 權顯已逾10年之除斥期間而告消滅。依上開撤銷權已消滅狀 況,及本件係金融機構消費借貸請求,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同 意到院為調解,本件無調解實益。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 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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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