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司調字,110年度,179號
PDEV,110,斗司調,179,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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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司調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清福等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蕭清福等7人應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230號判決相對人蕭清經需返還價金新台幣(下 同)8,414,718元予蕭成章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財產,辦 理分割,所得價金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云云。惟經調閱本院10 8年度執全字第53號案卷,相對人蕭清經業已依上開判決, 簽發1,202,103元之支票予相對人蕭清福(發票日108年3月2 2日、付款行:社頭鄉農會),顯見上開公同共有財產業已 分割,已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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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