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261號
原 告 楊沛榆
訴訟代理人 呂雯綺
被 告 中華民國弱勢家庭自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江冠南
訴訟代理人 邱瑋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慰助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弱勢家庭互助協會」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弱勢家庭自助協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 應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