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264號
原 告 林欣儒
被 告 李祥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9年度
審附民字第497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下旬,經友人招募加入詐騙 集團,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不詳成員 撥打電話,向原告佯稱因網路購物設定錯誤,必須依指示操 作自動櫃員機始能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原告陷於錯誤,而 依指示操作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如附表) ,嗣被告再持集團成員余家齊交付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先後提領款項,復繳交予集團另一成員江宸帆,以掩飾隱 匿所得款項之來源及去向,事後並獲取報酬。被告所為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已經刑事案件判決有罪在案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81號刑事判決,就原告被害犯罪事實 部分,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4月,並與其他3罪所處有期徒刑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爰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就附表編號1、4匯款所受損害,請求被告賠償新 臺幣(下同)12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 利息(其餘匯款受損害部分保留)。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
三、法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被告加入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取財等事實,有 上開刑事判決可參,且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案件卷證光碟查 明無訛,復為被告茹豪雄所不爭執,被告王景弘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 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 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 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 、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 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 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 責任。民法第273條亦規定甚明。本件被告與其他詐騙集團 成員共同參與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顯係共同不法侵害原告 之財產權,自對原告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各行為人就原告所 受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本件原告就附表編號1、4受損 害部分,於訴之聲明範圍,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 有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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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提領金額 │
│號│ │(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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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 年4 月│9萬9,999元 │中華郵政│109 年4 月27日 │臺北市松│10萬0,025元 │
│ │27日17時11│ │00000000│①17時15分2 秒 │山區饒河│ │
│ │分54秒許 │ │780141號│ 提款2萬0,005元│街35號萊│ │
│ │ │ │帳戶 │②17時15分59秒 │爾富饒河│ │
│ │ │ │ │ 提款2萬0,005元│店ATM │ │
│ │ │ │ ├────────┼────┤ │
│ │ │ │ │③17時22分36秒 │臺北市松│ │
│ │ │ │ │ 提款2萬0,005元│山區八德│ │
│ │ │ │ │④17時23分22秒 │路4段598│ │
│ │ │ │ │ 提款2萬0,005元│號全家寶│ │
│ │ │ │ │⑤17時23分57秒 │清店ATM │ │
│ │ │ │ │ 提款2萬0,00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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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 年4 月│5萬0,103元 │中華郵政│109 年4 月28日 │基隆市中│10萬元 │
│ │28日17時6 │ │00000000│①17時12分59秒 │山區新民│ │
│ │分3 秒許 │ │號帳戶 │ 提款5 萬元 │路19號基│ │
│ │ │ │ │ │隆新民郵│ │
│ │ │ │ │ │局ATM │ │
├─┼─────┼──────┤ ├────────┼────┤ │
│3 │109 年4 月│4萬9,987元 │ │②17時38分13秒 │基隆市信│ │
│ │28日17時31│ │ │ 提款5 萬元 │義區信二│ │
│ │分49秒許 │ │ │ │路178號 │ │
│ │ │ │ │ │基隆信義│ │
│ │ │ │ │ │郵局ATM │ │
├─┼─────┼──────┼────┼────────┼────┼───────┤
│4 │109 年4 月│2萬9,989元 │國泰世華│109 年4 月28日 │基隆市仁│3萬7,010元 │
│ │28日17時39│ │銀行 │①17時54分5 秒 │愛區仁二│ │
│ │分57秒許 │ │00000000│ 提款2萬0,005元│路75號OK│ │
├─┼─────┼──────┤6211號帳│②17時54分55秒 │超商基隆│ │
│5 │109 年4 月│7,010 元 │戶 │ 提款1萬7,005元│延平店 │ │
│ │28日17時43│ │ │ │ │ │
│ │分45秒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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