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0年度,204號
NHEV,110,湖簡,204,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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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2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孫錦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6,383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天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180天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4,6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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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