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1824號
NHEV,109,湖簡,1824,2021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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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8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秀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孟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昭騏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 年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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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