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1839號
NHEV,109,湖小,1839,2021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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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839號
原   告 方永義 
上列原告與「天然翡翠A貨專櫃Y000-000-0000」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之姓名及 住居所為起訴之必備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而依同 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上揭規定於小 額程序仍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以「天然翡翠A貨專櫃Y000-000-00 00」在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架設 之交易平台網站上販賣有瑕疵之物品予原告,而請求被告「 天然翡翠A貨專櫃Y000-000-0000」返還不當得利等,然未依 上開規定就該「天然翡翠A貨專櫃Y000-000-0000」之人陳報 其姓名及住居所,經本院於110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被告「天然翡翠A貨專櫃Y000-000-0000」之年籍資料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本院卷第55頁)。嗣原告雖以民事追加被告狀請求本院 向雅虎公司調閱被告「天然翡翠A貨專櫃Y000-000-0000」之 人用戶資料,惟依雅虎公司提供之申請人姓名、行動電話, 仍不足以特定被告之人別及住居所,且雅虎公司亦具狀陳稱 被告「天然翡翠A貨專櫃Y000-000-0000」之人並未提供其銀 行帳戶資料,是本院無從依現行卷證資料,得知原告欲起訴 對象之正確年籍及其送達地址,經本院於110年3月31日當庭 將上情告知原告,並命原告提出被告「天然翡翠A貨專櫃 Y000 -000-0000」之人之年籍資料,原告表示該人之年籍資 料遭雅虎公司隱匿等語,迄未補正,堪認原告之起訴程式尚 有欠缺,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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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