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10年度,83號
CLEV,110,壢簡聲,83,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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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智傳 

相 對 人 呂連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揆諸其立法意旨,乃因強制執 行貴在迅捷,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擅自隨意停止執行 ,惟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法定事由之繫屬,且須 法院因必要情形或命當事人提出相當確實擔保後,例外得為 停止執行之裁定,故當事人若未提起前開訴訟,即逕行聲請 停止執行,應以不具權利保護要件為理由,裁定駁回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兩造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在 桃園市龍潭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作成之調解書向本院聲請對聲 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倘系爭強 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停止,恐受有難以回復原狀之 損害,爰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其曾於何時、向何法院對相 對人提起如上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列之何種訴訟程序,本 院亦查無聲請人曾對相對人提起再審、異議之訴,或提起宣 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 定提起抗告,有本院索引卡查詢1 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 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自有未合,難謂有權利保護之必要,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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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