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事聲字,110年度,4號
CLEV,110,壢簡事聲,4,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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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事聲字第4號
聲明異議人 邱炫達 

相 對 人 陳昌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所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第2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 年3 月16日 所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裁定,係於110 年3 月26日送 達於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人於10日內之110 年3 月31日提 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已依裁定意旨,於110 年3 月11日已具體陳報本件請求金額,爰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標 的第一項載明:「債務人(即相對人)應給付債權人(即聲 明異議人)35萬8,300 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清 償自109 年4 月15日至110 年1 月15日止,應還欠款共計10 萬元整」等語,惟上開請求金額之35萬8,300 元與10萬元兩 者究係何等關係?未臻明確。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乃於110 年2 月22日裁定命聲明異議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陳明 本件請求之具體金額為何?該裁定於110 年3 月4 日補充送 達於原告之受僱人後,聲明異議人於110 年3 月11日民事補 正狀僅載明:「聲請人收受貴院通之命補正下列事項,為此 具狀補正:請求支付命令金額。」,猶未記載具體之請求金 額為若干,亦無以釐清上開請求之35萬8,300 元究係已涵蓋 10萬元?抑或總請求金額為45萬8,300 元?無從依其補正內 容核發支付命令。從而,原裁定認異議人未補正具體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駁回異議人



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 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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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