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530號
CLEV,110,壢簡,530,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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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30號
原   告 台灣淼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建國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參拾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8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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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淼昇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