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458號
CLEV,110,壢簡,458,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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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458號
原   告 黃禹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懿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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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