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0年度,186號
CLEV,110,壢簡,186,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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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86號
原   告 彭子凡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被   告 郭鳳勤 
      郭淳頤律師(彭添福之遺產管理人)
      李基益律師(彭阿火之繼承人彭明慧之遺產管理人)
      吳憲坤 
      彭溪圳 
      彭富美 
      周甜  
      彭仁葵 
      彭仁鈺 
      彭仁威 
      彭旭美 
      彭旭慧 
      彭陳玉蘭
      彭盛楷 
受告知人  劉韋慶(抵押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10 年5 月31日上午9 時32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
詞辯論;原告如有變更或追加本件訴之聲明,應按被告人數提出
書狀繕本。另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應提出桃園市○○區
○○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本件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及被繼承人彭阿火之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確認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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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