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86號
原 告 彭子凡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被 告 郭鳳勤
郭淳頤律師(彭添福之遺產管理人)
李基益律師(彭阿火之繼承人彭明慧之遺產管理人)
吳憲坤
彭溪圳
彭富美
周甜
彭仁葵
彭仁鈺
彭仁威
彭旭美
彭旭慧
彭陳玉蘭
彭盛楷
受告知人 劉韋慶(抵押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原告訴之聲明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10 年5 月31日上午9 時32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
詞辯論;原告如有變更或追加本件訴之聲明,應按被告人數提出
書狀繕本。另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應提出桃園市○○區
○○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本件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及被繼承人彭阿火之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確認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