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38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張家銘
被 告 謝卓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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