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10年度,377號
CLEV,110,壢小,377,202104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377號
原   告 張美玲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張鎮洪 
被   告 陳忠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 年6 月29日晚上11時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往龍南 路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659 巷時,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遂先後擦撞停放該處路旁由原告張美玲所有之車牌號碼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A 車輛),及由原告張鎮洪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B 車輛 ),致系爭A 、B 車輛受損,原告張美玲受有系爭A 車輛修 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0,800元(其中工資為22,400元、零 件為18,400元)之損害,及原告張鎮洪受有系爭B 車輛修復 費用14,900元(均為工資)之損害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等件在卷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本件道路交通 事故案卷核閱無訛,參以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惟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 條第3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實可採,被告自應就此負過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 任。
二、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又依民法第196 條 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 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 照。本件原告陳稱系爭A 車輛修復費用為40,800元(其中工 資為22,400元、零件為18,400元),及系爭B 車輛修復費用 為14,900元(均為工資),有估價單在卷可考,而原告請求



系爭A 車輛修復零件費用既係以舊換新,應計算折舊。參依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 年折舊1000分之369 ,其最後1 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 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 。查系爭A 車輛係於93年8 月間出廠,有行車執照在卷可參,至本件事 故發生時即109 年6 月30日,實際使用年數已逾5 年之耐用 年數,是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應以 1,840 元為限(計算式:18,4001/10=1,840 ),加計無 庸計算折舊之工資22,400元、14,900元,原告得向被告請求 之系爭A 、B 車輛損壞修復之必要費用金額,應為39,140元 (計算式:1,840 +22,400+149,00=39,140)。至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9,14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 436 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之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