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20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被 告 單堯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姜昭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90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 請求金額 │ 項目 │ 期間 │ 週年利率 │
├─────┼───┼─────────┼─────────┤
│ │ 利息 │自105 年1 月20日起│ 2.76%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 63,903元 │ │自105 年2 月21日起│按本借款週年利率10│
│ │違約金│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上│
│ │ │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
│ │ │ │分,按本借款週年利│
│ │ │ │率20%計算違約金。│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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