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台中縣梧棲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協
被 告 甲○○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一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