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57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何彥勳律師
被 告 鍀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譯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清償 債務事件,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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