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9年度,1665號
CLEV,109,壢小,1665,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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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665號
原   告 翡翠宮廷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成武 
訴訟代理人 許薰雅 
被   告 梁偉豪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爭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梁偉豪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20 元,及自民國 110 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劉爭光應給付原告7,840 元,及自109 年8 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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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