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110年度,32號
SJEV,110,重聲,32,2021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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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聲字第32號
抗 告 人 林黃玉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鄒安琪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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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