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420號
SJEV,110,重簡,420,2021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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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42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複 代理人 錡俐穎
被   告 陳瑞益
被   告 陳志仁
被   告 陳鴻其
被   告 陳慧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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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