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291號
SJEV,110,重簡,291,2021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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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291號
原   告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伶宜 

訴訟代理人 陳思廷 
被   告 林兆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10 年4 月1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伍拾肆萬玖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其持有被告所簽發,經訴外人臺灣優吉仕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優吉仕公司)背書轉讓,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 紙(下 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竟遭退票,迭 經追索無效,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49,800 元,及各自 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 算之利息等語。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原告所持之系爭票據均為訴外人楊 東漢跑路前所拿到,如依被告之說法應該都不會跳票等語 。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系爭支票均係遭楊東漢 盜開,原告已對楊東漢提出刑事告訴。楊東漢是被告的老闆 ,在北部有一間倉庫要請被告打理,因為被告無房產可提供 楊東漢設定,故要求被告將空白支票本及印鑑章均放於楊東 漢處供擔保抵押,又因被告本身有向楊東漢拿貨,故被告曾 授權楊東漢於被告要支付貨款時得開立被告之支票對外使用 ,楊東漢於開立支票時也會告知被告,被告於楊東漢依貨款 開票後,便會將貨款即票面金額存入銀行,雙方以此種方式 已開票50張以上,票面金額約100 多萬元。詎楊東漢嗣後竟 跑路失聯,並將被告剩餘之空白支票均盜開出去,總金額逾



1,000 萬元以上,系爭支票亦為楊東漢未告知被告之情況下 所開立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持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 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7 紙為證,被告固不爭執其上發票人印文之真正,惟辯稱系 爭支票係遭楊東漢盜開云云,查:
1、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票據上之簽 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5 條、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對票據上所載文義負責之人,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 二者備其一,即足發生效力。另票據為無因證券,執票人 行使票據上權利,就票據之取得,有無正當原因,或有無 對價關係,自不負證明之責。又發票人欄之印章如為真正 ,即應推定該票據亦屬真正。申言之,得據以判斷該票據 係為發票人作成。倘主張其印章係被盜用時,則盜用之事 實,按諸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應轉由為此主張者負舉證 責任。被告既不爭執系爭本票上發票人印文之真正,即應 推定系爭本票為真正,至被告辯稱系爭支票係遭楊東漢盜 用印章所簽發云云,揆諸前開見解,係屬變態之事實,自 應由被告就此負舉證責任。
2、被告固稱系爭支票計7紙均為楊東漢未經其同意所盜開云 云,惟為原告否認其真正,被告復未就此舉證以實其說, 其空言抗辯,本非無疑;況,依被告所陳稱:當初楊東漢 以在北部有一間倉庫要請被告打理,因為被告無房產可提 供楊東漢設定,故要求被告將空白支票本及印鑑章均放於 楊東漢處供擔保抵押,又因被告本身有向楊東漢拿貨,故 被告曾授權楊東漢於被告要支付貨款時得開立被告之支票 對外使用,楊東漢於開立支票時也會告知被告,雙方以此 方式已簽發50張以上之支票等語,可知被告確有長期授權 楊東漢以其名義簽發支票對外使用之事實,則系爭支票是 否為楊東漢未經被告同意下所為簽發,自非無疑。此外, 被告就系爭支票係遭楊東漢盜用其印章所簽發乙節並未確 實舉證以實其說,其為所辯,要無可採。是被告仍應就系 爭支票負發票人責任。
(二)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 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 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票據法第144 條、第85條第1 項、第133 條定有明文。從 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票



款及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 表
┌─┬────┬────┬───┬───┬───┬───┐
│ │ │ │ │ │ │ │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退票日│
│號│ │(新臺幣)│ │ │ │即利息│
│ │ │ │ │ │ │起算日│
├─┼────┼────┼───┼───┼───┼───┤
│1 │S0000000│495,000 │林兆政│三重中│109年 │109年 │
│ │ │元 │ │山路郵│7月31 │7月31 │
│ │ │ │ │局 │日 │日 │
├─┼────┼────┼───┼───┼───┼───┤
│2 │S0000000│489,500 │林兆政│三重中│109年 │109年 │
│ │ │元 │ │山路郵│8月31 │8月31 │
│ │ │ │ │局 │日 │日 │
├─┼────┼────┼───┼───┼───┼───┤
│3 │S0000000│489,500 │林兆政│三重中│109年 │109年 │
│ │ │元 │ │山路郵│9月10 │9月10 │
│ │ │ │ │局 │日 │日 │
├─┼────┼────┼───┼───┼───┼───┤
│4 │S0000000│340,000 │林兆政│三重中│109年 │109年 │
│ │ │元 │ │山路郵│9月15 │9月15 │
│ │ │ │ │局 │日 │日 │
├─┼────┼────┼───┼───┼───┼───┤
│5 │S0000000│468,200 │林兆政│三重中│109年 │109年 │
│ │ │元 │ │山路郵│9月30 │9月30 │
│ │ │ │ │局 │日 │日 │




├─┼────┼────┼───┼───┼───┼───┤
│6 │S0000000│468,200 │林兆政│三重中│109年 │109年 │
│ │ │元 │ │山路郵│10月15│10月15│
│ │ │ │ │局 │日 │日 │
├─┼────┼────┼───┼───┼───┼───┤
│7 │S0000000│799,400 │林兆政│三重中│109年 │109年 │
│ │ │元 │ │山路郵│11月15│11月15│
│ │ │ │ │局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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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優吉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