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760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許崇慎
訴訟代理人 陳羿霖
被 告 賴水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等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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