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68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張天耀
被 告 李專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國民現金借款共計新臺幣92,195元, 迭經原告催討,仍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 明書、登報公告、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及 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資料等件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 議狀稱該項債務尚有爭議,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準備書狀為具體 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二、從而,原告本於國民現金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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