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152號
SJEV,110,重小,152,2021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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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5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江雅鳳 
被   告 林佳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9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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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