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1169號
SJEV,110,重小,1169,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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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169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珠 

      闕祈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高源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1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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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