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624號
原 告 紀崇智
被 告 悠遊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9年8月29日18時3分許,駕駛所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欲 駛出被告社區B1停車場出入口處時,該出入口之鐵捲門(下 稱系爭鐵捲門)疑似機械故障,突然下降,即系爭鐵捲門本 設有自動關閉功能,正常情況下,鐵捲門開啟後約40秒才會 自動降下關閉,但系爭鐵捲門僅開啟後20秒即突然降下,同 時系爭鐵捲門下方的紅外線安全感應裝置也未起到任何防護 作用,致系爭車輛遭擠壓受損,原告因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 幣(下同)57,369元,被告顯未盡管理之責。為此,爰依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57,3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事實。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並辯稱:事故當天晚上開會,管委 會就偕同原告一起調閱監視器畫面,晝面顯示原告駛離社區 地下室時,前方已有一位住戶騎乘機車先駛出車道,並停留 在一樓處按壓車道鐵捲門遙控器,使之下降,原告因跟車且 未注意前方狀況,逕行往前行駛,才導致系爭車輛車頂遭鐵 捲門擠壓受損;而在看完監視畫面後,委員們又偕同原告一 同到車道測試鐵捲門之紅外線感應器是否正常,結果為正常 ,並無故障情事,所以事後也沒有維修等語。
三、原告主張被告對於上開事故致系爭車輛受損,應負不法過失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固據其提出修車估價單、現 場監視器翻拍照片、監視器光碟等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然按當事人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前段亦定有明定;且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申言之,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具備加害 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 行為人具責任能力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等成立要件,若 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之可言,且原告應 就上開侵權行為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固據其提出前開證據為佐證, 然此頂多只能證明系爭車輛通過上開停車場入口處時,遭 管制設備系爭鐵捲門下降擠壓受損等情,尚不足以證明系 爭車輛所受之損害係因被告具有管理義務之系爭鐵捲門, 因機械故障,突然下降所造成。而本院為查明原告駕駛系 爭車輛駛出上開停車場之過程,於109年3月17日當庭勘驗 原告起訴狀所附附件三現場監視器光碟,結果如下:「光 碟畫面顯示時間是8月29日18時02分43秒,鐵捲門往上開 啟,開到超過一半時間是18時02分49秒,從停車場內出現 從斜坡往外行駛之機車,鐵捲門繼續往上開,到02分51秒 機車通過鐵捲門下方,鐵捲門在02分52秒升到最頂端,機 車繼續往前行駛到02分56秒停在斜坡上,機車騎士在57秒 回頭往鐵捲門看,在58秒時往前行駛離開停車場入口(從 畫面中無法判斷該騎士是否有操控遙控器)。時間在03分 00秒時,鐵捲門後方在停車場內出現一部汽車,左轉彎往 鐵捲門方向開,在03分03秒通過鐵捲門下方,尚未完全通 過時,鐵捲門在03秒開始往下降,該部汽車仍繼續往前開 ,鐵捲門持續往下,在3分06秒時,擦撞到鐵捲門,造成 鐵捲門搖動,鐵捲門往上彈回上端,該部汽車繼續往前開 ,約3分07秒時該部汽車停在斜坡上,到08秒時完全停止 ,約1秒鐘後又往前開,畫面結束時間是03分14秒。」等 情,足見本件事故發生前,系爭鐵捲門是由前一位機車騎 士開啟後,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跟在其後欲駛離該停車場, 而在系爭車輛靠近系爭鐵捲門時,原告應可發現已開啟之 狀態,本應注意該鐵捲門隨時可能因他人之操作而下降, 造成危險,且原告在通過時,該鐵捲門雖已開始下降,但 至系爭車輛受到擠壓亦約有3秒鐘之時間,倘原告當時有 注意及此,適當操作遙控器,即可避免系爭車輛遭擠壓受 損,乃原告並未注意避免危險之發生,仍逕自貿然往前駛 近已下降之鐵捲門致系爭車輛受損,此顯係原告自身之過
失所造成,在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管理該停車場有 何過失責任之情況下,不應令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再參酌本件事故發生前系爭鐵捲門曾因其他人通過而 開啟及下降,另有原告於起訴狀所附附件四現場監視光碟 為佐證,經本院於109年3月17日當庭勘驗,結果如下:「 畫面從2020年8月29日17時33分23秒開始,時間在33分25 秒鐵捲門開始往上開,時間到3分34秒到最頂端,有一部 車子進來,之後有一部機車從外面進入停車場,時間在34 分06秒鐵捲門開始往下,時間在34分14秒鐵捲門完全停止 在地面。此光碟內容是由機車騎士遙控鐵捲門的過程。」 等情,顯見在本件事故發生前約30分鐘,系爭鐵捲門從開 啟到下降之全部過程,並無異常現象,有正常運作供其他 車輛進出停車場。是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係因系爭鐵捲門 疑似機械故障,突然下降而受損,並無確切事證為佐證, 非可採信。
(三)綜上,本件原告所為之舉證,容有不足。揆諸前揭論述說 明,被告欠缺侵權行為成立之要件,故原告主張被告應就 系爭車輛受損所生之修復費用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容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7,36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