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0年度,200號
FSEV,110,鳳補,200,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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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200號
原   告 王崧名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建長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2,100 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
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房屋2 樓浴廁
之滲漏水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惟未提出修繕該浴廁所需費用或
所得利益之相關資料(即修繕該浴廁所需費用之估價單或相關證
明文件),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陳報本件修繕所需費用之估價單或其相關證明文
件,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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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