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郭安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美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於民國
107 年3 月1 日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0元本票債權不
存在,因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乃上開本票債權
關係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即原告毋庸負擔系爭本票之債務,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開本票票面金額15,800元為準,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