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施志承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衡柏誌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