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小字第9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林仕民
訴訟代理人 朱少盟
被 告 紀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0 年3 月15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紀國隆地址「住高雄市○○區○○街000 巷0 號11樓之2 」、「住屏東龍泉郵政第90219 號信箱(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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