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9年度,644號
FSEV,109,鳳簡,644,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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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644號
原   告 賴金助 
訴訟代理人 呂姿慧律師
被   告 黃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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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