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94號
原 告 余季淳即余俊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育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9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