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360號
KSEV,110,雄補,360,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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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60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0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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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