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359號
KSEV,110,雄補,359,202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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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59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   告 鄂宇嶸 
上列原告與被告鄂宇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1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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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