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59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 告 鄂宇嶸
上列原告與被告鄂宇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1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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