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55號
原 告 洪慶祥
被 告 速龍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速龍有限公司間買賣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99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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