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307號
KSEV,110,雄補,307,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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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07號
原   告 曾周素娥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吳秀虹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3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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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