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91號
KSEV,110,雄補,291,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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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91號
原   告 歐芷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淯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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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