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70號
KSEV,110,雄補,270,2021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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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70號
原   告 林勤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新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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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