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44號
原 告 藝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台同
原告與債務人昇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621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
尚餘4,460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
2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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