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謝文霖
相 對 人 郭庭瑋
相 對 人 郭庭瑀
相 對 人 郭茂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之土地。查聲請人起訴請求變價分割之土地係在 「臺南市七股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專 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