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朱駿杰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化茹間返還公司股份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據聲請人主張之內容查詢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章程等核對,聲請人主張公司資本額新
台幣( 下同) 1,000,000 元,聲請人出資額為450,000 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0,000 元,應徵調解聲
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
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