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司股份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0年度,33號
KSEV,110,雄司補,33,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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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朱駿杰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化茹間返還公司股份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據聲請人主張之內容查詢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章程等核對,聲請人主張公司資本額新
  台幣( 下同) 1,000,000 元,聲請人出資額為450,000 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0,000 元,應徵調解聲
  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
  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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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