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小調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大統名人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美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鄭金鳳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因相對人鄭金鳳自民國109 年3 月起至110 年2 月止,欠繳管理費共計新台幣( 下同) 9730 元,為此聲請調解相對人給付云云。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相對 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可認為不 能調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查相對人 鄭金鳳業已於108 年6 月6 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戶 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鄭金鳳既已 無當事人能力,不能調解,按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就相對人 鄭金鳳積欠管理費事件聲請調解,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